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誠信文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chuàng)新的意見》指出:“依法規(guī)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阻礙創(chuàng)新的不法行為?!弊罡呷嗣穹ㄔ褐R產(chǎn)權法庭成立以來,堅持誠信保護的司法理念,加大對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的治理力度,推動建設知識產(chǎn)權訴訟誠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和治理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目 錄

  一、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二、涉“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三、涉“導軌”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四、涉“成品罐”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2044號

  五、涉“羅漢果提取物”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惡意訴訟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一、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基本案情

  順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產(chǎn)商,雄某公司在為博某公司代工生產(chǎn)行車記錄儀產(chǎn)品的過程中,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和技術方案,并將6件專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實際控制人許某或八某公司監(jiān)事陳某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后涉案6件專利一并轉讓給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順某公司代工生產(chǎn)行車記錄儀產(chǎn)品后,八某公司依據(jù)涉案6件專利,先后3次以順某公司為被告提起18件專利侵權訴訟,但無一勝訴。

  訴訟期間,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fā)送采購訂單,順某公司拒絕了該訂單。八某公司在部分訴訟中申請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法院應申請凍結了順某公司的財產(chǎn)。

  涉案6件專利中,2件因為八某公司生產(chǎn)、博某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銷售專利產(chǎn)品喪失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2件因為標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相沖突而被宣告無效;剩余2件經(jīng)無效宣告程序被維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據(jù)被維持有效的2件專利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將交由順某公司生產(chǎn)加工的情況下,將設計圖交付博某公司并與博某公司達成從博某公司其他項目中獲益的合意,而被認定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該2件專利。

  順某公司向法院訴稱: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許某的行為屬于惡意訴訟,請求判令其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2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八某公司賠償順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順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訴。順某公司上訴主張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涉案6件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和設計方案均系雄某公司為博某公司所作的設計。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專利應被宣告無效的事實,明知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另2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卻在博某公司選擇順某公司作為代工生產(chǎn)商之后,針對順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擊競爭對手,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屬于濫用權利的行為。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fā)送采購訂單,此時八某公司已對順某公司提起訴訟,順某公司拒絕博某公司的訂單,與八某公司的起訴行為明顯存在因果關系。由于訂單記載的價格和產(chǎn)品數(shù)量較為明確,可以據(jù)此計算順某公司遭受的預期利益損失。加上順某公司因財產(chǎn)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在有關訴訟中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等,上述損失已經(jīng)超出了順某公司二審主張的100萬元,故對其賠償請求金額予以支持。最終,二審判決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順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

  典型意義

  損失,從字面意義上來理解,一是“損”,二是“失”。對于惡意訴訟的被起訴人,既要看到其受損的一面,比如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財產(chǎn)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因規(guī)避法律風險而主動放棄的商業(yè)機會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來不該有卻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來該得卻沒得到的收入”。

  在惡意訴訟案件中,起訴人的付出成本之低與被起訴人的損失程度之高“嚴重失衡”,這一點令被起訴人“深惡痛絕”卻又“深感無力”。由于惡意訴訟者的動機可能是阻撓他人發(fā)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敗訴、令其賠償一定數(shù)額,只要這個數(shù)額不足以覆蓋被起訴人的損失,某種意義上就可以說,惡意訴訟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該案最大的典型意義,就在于給惡意訴訟的賠償責任“劃范圍”,即“全面賠償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有其理論基礎,即“因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一般侵權行為”;這一原則的適用有其具體標準,即“審查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惡意訴訟發(fā)生后,被起訴人因擔心侵權行為擴大,出于規(guī)避法律風險的行為主動放棄商業(yè)機會,拒絕客戶的合同或訂單,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與惡意訴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起訴人有權要求起訴人賠償。”

  盡最大努力實現(xiàn)起訴人賠償范圍與被起訴人損失范圍的“重合”,不能讓惡意起訴人“輸了案子,贏了里子”,更不能讓被起訴人“勝了官司,敗了公司”。在治理惡意訴訟的司法歷程中,該案具有典型意義。


  二、涉“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儀器儀表公司的“內(nèi)置式數(shù)顯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終止。因不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終止涉案專利權,某儀器儀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又于2018年申請撤訴并獲準許。

  2006年5月,該公司以其在2005年發(fā)現(xiàn)某科技公司、某機械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產(chǎn)品侵犯了該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判決其向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12.5萬元。

  之后,某儀器儀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間仍大量生產(chǎn)、銷售侵害該專利權的產(chǎn)品等為由,又分別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訴,索賠350萬元、450萬元、450萬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第四次則因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被按撤回上訴處理。在第四次訴訟中,某儀器儀表公司申請財產(chǎn)保全,凍結某科技公司450萬元財產(chǎn)。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訴稱:某儀器儀表公司在明知其專利權被終止的情況下,惡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識產(chǎn)權訴訟。故請求判令某儀器儀表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費用)6萬元。某儀器儀表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儀器儀表公司明知其起訴缺乏權利基礎,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故意,應認定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的典型價值體現(xiàn)為兩個“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首例”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的案件;其較為突出地涉及認定惡意訴訟時需考慮的“首要”問題,即權利基礎問題。

  當事人維權以權利為基礎,以事實為依據(jù)。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jù)是兩個概念,首先要有權,然后才談得上對方有無侵權事實。

  關于權利基礎,專利權人在起訴前應問自己三個層次的問題,即“過三關”:

  一是權利基礎“有沒有”。在該案中,某儀器儀表公司曾就涉案專利權屆滿前終止的行政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后申請撤訴并獲準許。二審判決認為,隨著其主動放棄啟動權利恢復程序,涉案專利權終止的狀態(tài)已經(jīng)確定,且其應當知曉法律后果。

  二是權利基礎“穩(wěn)不穩(wěn)”。有時候,自己的專利權并不穩(wěn)定,根本經(jīng)不起無效程序的“考驗”,起訴人對此“心知肚明”卻“假裝糊涂”,法官可能就會對其多打一個問號:“他真的是來維權的嗎?”在最高法院知產(chǎn)法庭審理的另一案件中,專利權人隱匿對其不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法院結合其他情況認定其系惡意訴訟。

  三是權利基礎“厚不厚”。如果專利權價值的“地基之薄”遠不足以支撐索賠數(shù)額的“樓層之高”,法官可能就會對起訴人產(chǎn)生疑問:“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該案中,某儀器儀表公司第一次訴訟獲得法院支持的12.5萬元賠償,第三、四次訴訟卻均提出高達450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且在第四次訴訟中申請財產(chǎn)保全,凍結某科技公司450萬元財產(chǎn)。二審判決認為,其明知缺乏權利基礎,企圖通過訴訟牟取不當利益的可能性極大。

  “維權首先要有權,維多大的權首先要有多大的權?!痹趷阂庠V訟案件中,起訴人發(fā)起訴訟之易與被起訴人應對訴訟之難“本就不均”,如果起訴人連權利基礎的“有”“穩(wěn)”“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訴人的“事攪亂”、把經(jīng)營秩序的“水攪渾”,于被起訴人而言“明顯不公”,于經(jīng)營秩序而言“絕不應容”。因此,在惡意訴訟案件中,對起訴人的權利基礎進行審查,既是審理思路的“邏輯第一步”,也是實現(xiàn)公平的“正義第一步”。


  三、涉“導軌”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基本案情

  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廠提供包含“一種導軌”實用新型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其按照圖紙生產(chǎn)樣品,并購買該樣品。隨后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對中山市某制品廠及其投資人李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訴訟中,廣東某新材料公司還向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客戶發(fā)送侵權警告函,稱中山市某制品廠涉嫌侵犯其專利權,提示客戶勿購買侵權產(chǎn)品。法院認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系經(jīng)過專利權人的允許實施,不屬于未經(jīng)許可的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

  該案結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廠、李某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惡意取證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和商業(yè)詆毀,起訴要求其賠償訴訟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分別賠償中山市某制品廠、李某經(jīng)濟損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當維權的合理限度,具有通過訴訟干擾、影響、壓制競爭對手的非法目的,主觀上具有較為明顯的惡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廠、李某因此支出律師費的損失,其行為構成惡意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審慎,是法院處理案件與當事人行使權利均應遵循的要求。該案二審判決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適用誠信原則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起訴權時,應當審慎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于當事人而言,“應當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該案二審綜合考慮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在沒有證據(jù)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廠已經(jīng)侵權或即將侵權的情況下”誘導其制造、銷售相關產(chǎn)品并以該產(chǎn)品作為侵權證據(jù)提起訴訟,“在該案侵權事實明顯難以成立的情況下”主張高額賠償金并申請財產(chǎn)保全,“在侵權訴訟尚未結案前,明知其取證行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較大敗訴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客戶發(fā)布侵權警告函等情況,認定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惡意。

  可見,在該案中,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審慎地行使權利;而法院在判斷其提起訴訟是否具有惡意時,始終考慮其系在“何種情況”下作出了“何種行為”,體現(xiàn)了對惡意訴訟適用條件的審慎把握。

  應當說,該案既是對當事人“審慎”行權的倡導,又為法院“審慎”認定惡意訴訟提供了范例:對當事人進行某種具體行為的評價,需結合其當時所處的具體情境,“認善有依,定惡有據(jù)”。

  該案源于專利權人的誘導取證行為,其裁判要旨明確:“專利權利人在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他人已經(jīng)侵權或者即將侵權的情況下,通過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實施侵權行為,并據(jù)此提起侵權訴訟,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經(jīng)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p>

  當事人取證,應“取之于正途,用之于正事”。該案所涉專利的名稱是“一種導軌”,期待該案例能讓有關市場主體引以為戒,將相關訴訟行為“導入正軌”。

 

  四、涉“成品罐”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2044號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以靈某公司侵害其名稱為“一種混合裝置”的專利權為由,在靈某公司上市過程中提起侵權之訴,請求靈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2300萬元。靈某公司因要承擔上市審核中的訴訟信息披露義務,暫停了上市進程。

  在起訴前,金某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評價報告的初步結論為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金某公司未主動向法院提交該報告。

  靈某公司反訴金某公司利用知識產(chǎn)權惡意訴訟對其上市過程施加不利影響,并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某公司賠償靈某公司合理開支40萬元,在《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發(fā)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金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不穩(wěn)定的權利基礎、隱匿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不誠信之舉、較為容易的侵權判斷、明顯畸高的索賠金額、難謂巧合的起訴時機等因素綜合起來,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專利侵權之訴并非為了正當維權,而是意在通過該訴訟拖延靈某公司的上市進程、損害靈某公司權益,應認定其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的典型意義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是運用“以時機看動機,以標的看目的”的惡意認定方法。

  該案二審判決指出:“判斷原告提起的知識產(chǎn)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在審查訴訟是否缺乏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jù)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起訴時機、訴訟風險、訴訟策略、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笨梢姡J定惡意訴訟時需秉持系統(tǒng)觀念,全面考量訴前因素與訴中因素、訴內(nèi)因素與訴外因素等。

  實踐中,惡意訴訟的具體類型是多樣的。本案是為阻撓對方上市而發(fā)起惡意訴訟的典型案例。在這種類型的惡意訴訟中,法院對兩種因素尤為關注,一是起訴時機,二是訴訟標的。該案二審判決指出:“金某公司在靈某公司提出上市申請后、審核過程中提起本案訴訟,且提出畸高的索賠金額,使得靈某公司要承擔上市審核中的訴訟信息披露義務,靈某公司也因此暫停了上市進程?!?/p>

  二是針對惡意人的“具體想法”確定“懲治辦法”。

  實踐中,惡意之人發(fā)起訴訟的具體意圖多有不同,法院可針對性地從其具體意圖著手,實現(xiàn)“精準懲治”。如果說“以時機看動機,以標的看目的”是判斷起訴人是否具有阻撓對方上市之意圖的方法,那么“消除影響”則是遏制此種意圖之實現(xiàn)的途徑。

  除了賠償合理開支,該案還判決金某公司發(fā)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爸R產(chǎn)權侵權糾紛直接影響投資者對企業(yè)價值和未來發(fā)展的判斷,尤其對在科創(chuàng)板上市的企業(yè)影響更為突出”,惡意訴訟者阻撓對方上市的意圖是通過給對方帶來負面影響來實現(xiàn)的,法院則判其消除這種影響,盡可能地使其意圖“落空”。

  三是揭示惡意訴訟“起訴即侵權”的性質。

  惡意訴訟之所以是侵權行為,不是因其在訴訟過程中如何如何,而是“起訴即侵權”。該案二審判決指出“在惡意訴訟侵權責任認定中,起訴行為即為侵權行為,如果被起訴人啟動無效程序系應對起訴行為的被迫選擇,則因此支出的相關費用與起訴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起訴人應予賠償。


  五、涉“羅漢果提取物”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惡意訴訟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桂林某公司發(fā)布《關于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桂林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的系列產(chǎn)品侵犯其名稱為“一種適用于工業(yè)生產(chǎn)的羅漢果提取物的制備方法”的專利權。2018年8月,證監(jiān)會收到湖南某公司的舉報信,獲知桂林某公司被湖南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及被湖南某公司請求宣告其專利權無效的相關信息,配股發(fā)行審核暫停,后于2018年11月通過審核。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公司在得知法院駁回其調查取證申請后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

  桂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湖南某公司提起的前述訴訟為惡意訴訟。

  裁判結果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桂林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桂林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jù);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訴訟具有明顯惡意;湖南某公司向證監(jiān)會舉報并非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有關行為難言明顯不當;湖南某公司提交撤訴申請的行為是對其訴權的處分,難言不當。綜上,尚不足以認定其系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二審判決在說理時多次使用了“難以認定”“難以否認”“難言不當”等措辭,背后體現(xiàn)的是認定惡意訴訟時所秉持的審慎與謙抑原則。

  發(fā)起侵權訴訟本來是為了維權,但在惡意訴訟者那里,卻異化為侵權的手段。治理惡意訴訟是為了維護秩序,如果處理不當,反而會增添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

  審慎與謙抑原則,體現(xiàn)了司法的平衡之藝術;而平衡之藝術,體現(xiàn)的又是辯證之思維。該案二審判決在說理中多處體現(xiàn)了鮮明的辯證思維:

  法律固然不能“縱人之惡”,但亦不能“強人所難”。該案二審判決指出:“任何訴訟均有因證據(jù)不足、訴訟策略不當或者法律理解錯誤等原因而敗訴的風險,不能苛求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初就要確保該訴訟最終的勝訴結果。”

  法律適用可以“推定”,但不能“簡單推定”。該案二審判決指出:“不能簡單以維權訴訟的不利結果推定提起訴訟者具有惡意?!?/p>

  既要尊重訴訟活動的規(guī)范性,又要尊重具體個體的差異性。該案二審判決指出:“當事人訴訟能力有強有弱,在訴訟活動中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改變提交的證據(jù)、改變訴訟行為亦屬常見情形?!?/p>

  結合這些考慮,該案從“反”與“正”兩方面分析了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并非在對方準備上市之際提起訴訟便是惡意訴訟,并非在起訴后又撤訴便是惡意訴訟……在澄清這些可能的認識誤區(qū)的同時,該案二審判決明確:“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chǎn)權訴訟應具備以下要件: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jù);起訴人對此明知;造成他人損害;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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