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市屬各開發(fā)區(qū)大數據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規(guī)范公共數據開放工作,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根據《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省政府令第344號)、《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魯數發(fā)〔2025〕1號),市大數據局研究制定了《濰坊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濰坊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
濰坊市大數據局
2025年6月27日
濰坊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
為規(guī)范和促進濰坊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依據《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省政府令第344 號)、《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魯數發(fā)〔2025〕1 號)、《濰坊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濰政辦發(fā)〔2021〕17 號)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活動,適用本細則;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
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社會化開發(fā)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第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工作流程,通過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和濰坊公共數據開放網(以下簡稱開放網)進行開放。
第二章 工作體系
第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體系包括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
第四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是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負責開展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數據匯聚、清單編制、數據開放、數據更新和安全等工作;審核本單位有條件開放數據獲取申請,對數據利用情況進行后續(xù)跟蹤、服務;及時回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的開放需求,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數據糾錯和投訴舉報,做好問題數據整改校驗工作,提升開放數據質量。
第五條 依法依規(guī)獲取各類開放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利用中發(fā)現(xiàn)的各類數據安全風險和質量問題;對于使用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的,應定期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報告數據利用情況、成果與效益產出情況。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統(tǒng)一領導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高質量發(fā)展綜合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縣(市、區(qū))政府(管委會)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監(jiān)督評估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相關工作,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和維護本級公共數據開放清單,負責本級相關開 放數據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數據開放與審核
第七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tǒng)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依據《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對本單位收集和產生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按照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確定開放屬性;按照《山東省公共數據共享工作細則》相關要求,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和數據匯聚。公共數據為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合法合規(guī)前提下,從應用場景、利用反饋、技術能力、數據安全、信用要求等方面,設定與開放數據風險相匹配的合理的開放條件,不得設置為規(guī)模性、地域性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類型、所屬行業(yè)、經營范圍等進行限制;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明確有關依據。
第八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公共數據開放清單應當包含目錄名稱、開放屬性、類型、條件、數據項和更新頻率等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開放網向社會公布。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年度工作重點、社會需求等編制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清單,明確本年度計劃新增開放的數據,經市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原則上 在每年 5 月底前通過開放網統(tǒng)一發(fā)布。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問卷調查、供需對接會、座談會、開放平臺反饋等形式多渠道廣泛征集社會對公共數據的開放需求。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動態(tài)調整機制,對未納入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的公共數據進行評估,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鼓勵未納入公共數據開放清單且具備開放價值的公共數據,按數據項實施無條件開放或有條件開放,提升數據開放的深度和廣度。
第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重點和優(yōu)先開放與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密切相關的市場監(jiān)管、衛(wèi)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就業(yè)、教育、交通、氣象等數據,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企業(yè)公共信用信息等數據。
第十條 未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同意,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將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因法律、法規(guī)修改或者職能職責變更確需做出調整的,應當提出申請,提供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文件依據,報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進行調整。未提供依據且無合理理由的,不予調整。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申請進行其他調整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放數據應當通過下列流程:
?。ㄒ唬┕矓祿_放主體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編制數據目錄,提供數據字典,關聯(lián)數據資源,進行安全審查,確定脫敏規(guī)則,提交開放數據。
?。ǘ┛h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對提交的開放數據規(guī)范性等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通過的,應當通過開放網發(fā)布;形式審核未通過的,應當說明未通過原因,并通過一體化大數據平臺進行一次性告知。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反饋意見對目錄和數據進行規(guī)范后,重新提交開放數據。
?。ㄈ└叩仍盒!⒖蒲性核推髽I(yè)等機構使用財政資金所產生的公共數據,應當通過開放網“行業(yè)數據開放入口”進行申請,經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進行開放;未使用財政資金的機構開放自有數據的,可通過開放網“行業(yè)數據開放入口”進行申請開放。
?。ㄋ模┕矓祿_放主體不得隨意下架已開放的數據。確因政策調整等不宜再開放的,按照第十條要求進行開放屬性變更,下架結果應通過開放網公示,并同步通知申請該開放數據的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經核查發(fā)現(xiàn)開放數據存在質量問題的,可依職權先行下架,待公共 數據開放主體完成數據質量整改后可重新發(fā)布。
第十二條 開放網提供數據下載、數據服務接口等服務方式。
數據下載方式,用于直接獲取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須在開放網上提供結構化數據文件等多種類型的數據下載服務。
數據服務接口方式,用于數據查詢或校核比對。對已匯聚的數據,由同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發(fā)數據服務接口;對未匯聚的數據,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發(fā)數據服務接口。數據服務接口通過開放網發(fā)布。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確保開放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等??h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開放數據質量監(jiān)測評估機制,負責保障公共數據的開放質量,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開放數據質量監(jiān)測評估。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立數據更新提示功能,嚴格按照更新頻率進行數據更新。除歸檔或不再更新的數據外,其他開放數據更新時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數據獲取與審核
第十四條 對于無條件開放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開放網以數據下載或者接口調用的方式直接獲取。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于山東省統(tǒng)一身份認證完成實名認證;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不存在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ㄈ┓瞎矓祿_放主體確定的開放條件,以及開展安全評估審核所需的其他資質和能力要求。
第十六條 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應當通過下列流程:
?。ㄒ唬祿@取申請。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開放網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申請時應在線提交《有條件開放數據申請表》《公共數據安全承諾書》以及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ǘ祿@取審核。數據獲取審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申請主體。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 5 個工作日內,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交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進行形式審核。未通過形式審核的,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開放網反饋并告知理由;通過形式審核的,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在1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開放數據獲取。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xié)議,為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通數據使用權限,并告知本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可根據實際需要,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xié)議。
第十七條 對于未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開放網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在線提交《未開放數據 需求申請表》。
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 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數據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核,未通過形式審核的,直接反饋并告知理由;通過形式審核的,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將數據申請轉至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原則上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需求論證并反饋。數據未開放但經論證可以開放的,應當在反饋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開放網進行開放;經論證數據不可以開放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五章 數據利用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公共數據進行開發(fā)利用時,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障公共數據安全。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通過開放網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異議或者建議。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對反映情況進行核實。對存在錯誤、遺漏的進行糾錯、補正;對侵犯合法權益等情況應當立即中止開放,并根據核實結果分別采取下架、恢復開放或者處理后再開放等措施,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處理結果向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反饋。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開發(fā) 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注明公共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在不涉及商業(yè)秘密、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可將其發(fā)布至開放網,為社會公眾提供數據應用服務。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優(yōu)秀開放數據利用成果進行宣傳推廣。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對已經開放的公共數據的利用情況進行跟蹤和服務,判斷數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合規(guī),數據利用行為與數據開放申請信息是否保持一致,收集有關數據開放的意見建議和舉報反饋。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權對違法和不當利用公共數據的行為進行舉報。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采取限制其獲取或利用相關數據的措施:
(一)采用非法手段惡意獲取公共數據的;
?。ǘ┣址競€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等第三方合法權益的;
(三)超出授權應用場景使用的;
?。ㄋ模┢渌`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xié)議的。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qū)域優(yōu)勢和發(fā)展需要,聯(lián)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市場主體,開展多種形式公共數據開發(fā)利用活動,促進公共數據與企業(yè)數據、個人數據融合應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成效評估機制,督促檢查全市數據開放工作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h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開展本轄區(qū)數據開放監(jiān)測和調度通報。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組織保障,明確數據開放工作責任人,并在開放網做好本單位相關人員信息的維護工作??h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相關工作人員開展培訓,提升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yè)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制定并落實公共數據開放安全保護制度,在公共數據開放前進行安全審查和安全風險評估,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不得向社會開放,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安全預警機制,對涉密數據和敏感數據泄漏等異常情況進行監(jiān)測和預警。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應急管理制度,指導數據開放主體制定安全處置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確保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展公共數據開放所涉及的信息系統(tǒng)建設、改造、運維以及評估等相關經費,按照有關規(guī)定納入數字政府建設總體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省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已有要求的,遵照相關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 2025 年7 月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