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到國家法官學院集訓,跟我談起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成員在社區(qū)中隨機抽取,只要當事人沒有提出回避要求,便是合格成員。該制度的精髓是:事實部分由陪審團判決,法律適用部分由法官判決,這樣就在當事人與法官、法院之間建立起了一個“緩沖地帶”,法院和法官承受的各種社會壓力因此大為減輕。
我就想,政府和民眾之間的“緩沖地帶”又在哪里呢?還是從貴州甕安“6·28”事件說起吧。甕安事件是一起由于一位女中學生在河中溺亡而引發(fā)的當?shù)厝罕姏_擊當?shù)攸h委、政府、火燒公安局建筑的群體性事件。其背后的深層次的原因,則是當?shù)厣鐣荛L期積累,礦產(chǎn)糾紛、移民糾紛、拆遷糾紛突出,干群關系緊張,治安環(huán)境不夠好。
在各種突發(fā)性或惡性事件面前,人民群眾急于知道真相,這在任何社會都是人之常情,政府也有責任及時滿足群眾的知情權。但我們應該知道,真相的獲得,往往要付出艱苦卓絕的努力,即便如此,我們也只能獲得部分真相,永遠不可能獲得所有真相。否則,世界上將永遠不會有破不了的案、解不了的謎。
在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滿足民眾知情權的任務首先應該由媒體、尤其是地方媒體來完成,政府只是媒體的信息源之一。各種媒體的及時報道,雖然不一定馬上抵達真相,甚至有可能出現(xiàn)謬誤,但是媒體之間的互相競爭以及報道的不斷深入,能夠及時篩選、糾正離真相更遠的那部分信息;在媒體充分報道的前提下,民眾的持續(xù)關注,既能滿足他們對突發(fā)重大事件或惡性事件的知情權,又能夠培養(yǎng)他們對于政府處理事件和警方破案的足夠耐心和理解、支持。即使一些案件確實破不了,倘若相關原因的披露能做到及時、充分,他們也會表示足夠的理解,成熟公民所應具有的理性、寬容而非偏執(zhí)、仇視的健康心態(tài)也將得以培養(yǎng)。
但是在我們的傳統(tǒng)信息處理方式中,一旦出現(xiàn)重大突發(fā)事件或者惡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往往比民眾還慌張,他們往往采取一切辦法控制輿論和信息,試圖通過掌握信息主動權來掌握全局主動權,結果往往事與愿違。甕安事件就是典型的標本。在這一事件中,網(wǎng)民的發(fā)言曾經(jīng)一邊倒地質疑當?shù)卣?,根本原因,是因為他們覺得信息被封鎖,真相被隱瞞。由于有這種認知,而地方和各地媒體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及時采訪、報道與此相關的一切當事人以及處理此事的地方政府機構,反而使謠言像長了翅膀一樣迅速在當?shù)貍鞑?。類似做法,其實是不少地方處理突發(fā)事件和惡性事件的基本方法,只不過一些地方民眾與政府的積怨沒有像甕安那么深,沒有一下子爆發(fā)成更大的惡性事件。曾任國家新聞出版署署長的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甕安沖擊政府事件發(fā)生后,要求向社會及時、真實、準確地公布事實真相。此法雖屬“亡羊補牢”,但仍是相當清醒、明智之舉。
這種傳統(tǒng)落后的“信息控制”觀念,與現(xiàn)代政府信息公開的法治要求形成沖突,一些地方政府的另一個極端就是匆忙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或惡性案件下結論,結果往往漏洞百出,經(jīng)不起任何推敲和質疑,反而進一步影響政府的公信力。
在各種突發(fā)事件和惡性事件面前,允許媒體,尤其是與地方百姓息息相關的地方媒體及時地“在現(xiàn)場”,沖到事件的第一線,充分采訪和報道事件真相,其實可以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起一種富有彈性的“緩沖地帶”,避免干群、警群之間的短兵相接,正面沖突。這是公正處理社會矛盾、避免政府將一切矛盾攬在身上進而“引火燒身”的更好的選擇。讓媒體站在信息發(fā)布的第一線,與政府信息公開并不矛盾,因為那時,政府本身就是媒體的一個重要信息源。政府信息公開,首先是對媒體公開;同時,面對各種突發(fā)事件和惡性案件,公開的不一定是結果,而是調查、處理的一個個逐漸逼近結果的過程。
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反思甕安事件時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強制措施。決不能動不動就把公安政法機關推到第一線。”“用專政手段對待人民豈非咄咄怪事。”可謂深諳社會治理之道。在政府和民眾之間,需要有公民主體之間自由、平等博弈的空間,這樣的“緩沖地帶”,是避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矛盾最后都變成政府與公民之間矛盾的不二法門。
這不僅需要思想的解放、觀念的更新,更需要媒體管理體制的改革創(chuàng)新。在經(jīng)濟迅速發(fā)展和社會矛盾突顯期,這樣的改革迫在眉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