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媒體同時刊發(fā)兩條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新聞:一是65歲的商務部退休干部陳育華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開北京所收養(yǎng)犬管理費的收支狀況,公安局日前作出“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并建議陳先生向市或區(qū)縣財政機關咨詢,陳先生已提起行政訴訟;另一則是北京律師董正偉日前收到財政部關于機場建設費依據及收支情況的答復,財政部稱去年全國機場建設費收入99.6億元,支出130.5億元,同時認為民航機場仍屬于準公共設施,未完全市場化時需要機場建設費支持,董律師目前已提起行政復議。

  可以說,許久以來,不論是養(yǎng)犬管理費還是機場建設費,都屬于民生范疇,直接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從其收取甚或準備收取之日起,就為輿論所關注。但有關這些費用收支是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卻一直未見詳細信息的公開。

  我們注意到,不論是申請公開養(yǎng)犬管理費、機場建設費收支情況,還是此前北大三位法學教授申請公開首都機場高速費收支情況,所走的信息公開路徑都一樣,即由公民向相關行政機關遞交公開信息的申請,行政機關予以被動答復,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公民的申請,相關行政機關不曾公開相應的信息。

  但是,按照信息公開的理論和各國的經驗,政府信息公開有兩種形式,一為政府主動公開信息,即無需公民申請,政府必須主動履行法定公開義務;二為政府應申請公開信息,即只有在公民提出申請,并經審查后,政府機關才依據申請的要求和事項公開相關信息。至于具體什么信息是政府應主動公開的,什么信息是以公民申請為條件的,一般沒有明確的標準和列舉,但按照正當合理的判斷,一般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決策的信息,政府需主動公開,而如果涉及特定部分人甚至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一般應由公民申請且需經政府審查或相關單位、人員的同意。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專門以三個條文進行了列舉,規(guī)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共27項信息,政府須主動公開,包括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城鄉(xiāng)管理的重大事項等情況等;除此以外,公民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需要申請信息公開。

  由此不難判斷出,不論是養(yǎng)犬管理費、機場建設費,還是首都高速收費等收支情況,都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也是屬于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是需要為社會公眾所廣泛知曉的信息,因而理應由政府機關主動依法公開?,F在相關政府部門未主動公開這些信息,本身就與條例相違背,在公民就此提出申請后再“猶抱琵琶半遮面”,更是不妥。

  種種跡象表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盡管僅兩月有余,但其已迅速走入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之中,“星星之火”已逐步呈現出“燎原之勢”。與之形成對照的是,一些政府機關對公開政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仍有抵觸情緒,即使對于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往往也不愿公開,選擇被動地等待公民遞交申請來“擠牙膏”。而擯棄這種“擠牙膏”式的信息公開路徑,不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建立政府與公民之間良性互動關系的重要保障。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