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制報訊 如皋市如城鎮(zhèn)村民周某日前向如皋市法院遞交撤訴申請書,撤回了他與如皋市建設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法定職責案。這起南通市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行政案件,經法官協(xié)調,終于以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而宣告結案。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系如城鎮(zhèn)新王莊村民,2006年,如皋市建設局頒發(fā)第三人某公司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原告周某的原居住房屋被拆除。周某以多次向被告索取上述拆遷許可證及取得拆遷許可證的5項必備材料未果為由,至如皋市監(jiān)察機關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求解決均未果,遂于2008年5月4日從江蘇省政府網站下載《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于當日以國內掛號信函形式寄給被告如皋市建設局的法定代表人。5月7日,如皋市人民政府收發(fā)室蓋章簽收,同日如皋市建設局工作人員收到市政府收發(fā)室轉交的信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所申請的信息,被告仍未及時答復。2008年6月12日,周某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法定職責。

  該案在第一次庭審時,建設局以其在市政府大樓內辦公,信件應由市政府收發(fā)室簽收后轉發(fā),本局來信登記簿中并未有記錄為由,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經法庭休庭核實,建設局工作人員在市政府收發(fā)室簽發(fā)后當日則在轉發(fā)單上收簽了信件,但建設局在其信件登記簿中對個人信件并無登記記錄。第二次開庭中,法庭認定被告收到原告申請的事實存在,在此基礎上法官進一步釋明相關法律,針對原、被告分別做協(xié)調工作,告知被告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由于自身登記制度不完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接到原告申請后逾期不處理已構成不作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當庭就原告申請事項沒有及時答復主動向原告表示歉意,同時向原告提交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及許可必備的5項前置文件,原告表示諒解并接收上述材料后以自己的訴訟目的已達到為理由,主動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庭審結束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今后將加強建立信息申請受理平臺,確保依法行政的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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