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國狀告黃州區(qū)交通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案中,原告勝訴。據悉,此案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以來,政府部門因為這一新條例敗訴的“頭一遭”。(10月10日《人民日報》)
另據媒體的跟進報道,原告徐建國已經接到了被告單位負責人的致歉電話和傳真來的致歉信。而湖北省法制辦也向媒體公開通報此案,以警示各級政府依法行政。作為原告的普通公民可謂大獲全勝。不惟如此,作為在政府信息公開領域“民告官”勝訴的第一案,跳出案件本身長遠來看,此案更具有標本意義。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意在為普通公民的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稐l例》實施之初,曾有不少法律專家擔心公眾知情意識薄弱,參與熱情不高,導致這一法律的作用落不到實處?,F在看來,這種擔心顯然是低估了公眾的權利和法律意識。自《條例》實施以來,公眾長期以來被壓抑的知情訴求似有“井噴”跡象,向政府有關部門要求信息公開的新聞不絕于耳。
但過去幾個月的實踐證明,這種強烈的權利訴求,也面臨著不小的困境。一方面,盡管《條例》自頒布到實施歷經13個月,留出了充足的準備時間,又有汶川大地震中政府信息全面公開,獲得一致認可這樣好的先例,但一些政府部門的思想似乎還是沒有轉過彎來。在面對公眾的知情訴求時,要么準備不足,要么依然遮遮掩掩,托辭回避。另一方面,既然信息公開已經成為政府的一項法定義務,公眾在碰了“釘子”后,自然要尋求司法救濟??伞稐l例》實施后,公眾提起訴訟的不少,順利立案的卻鮮見,更別說對簿公堂、打贏官司了。湖南省汝城縣黃由儉等5人在狀告汝城縣人民政府一案中,就遭遇了法院長時間不予立案的尷尬。而受訴法院之所以如此謹小慎微,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是個新鮮事,在具體操作上法院沒有先例,難以把握。
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信息公開敗訴第一案,為信息公開訴訟提供了好的司法范本。案件的結果,無疑將極大提振公眾的信心,對于進一步激發(fā)公眾行使知情權的熱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大膽嘗試及其積累的經驗,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很強的示范和借鑒價值,相信會有更多的法院勇于“吃螃蟹”。進一步看,隨著此類案件的逐漸增多,也會使政府部門認識到,信息是否公開不再是自己說了算,弄不好就要吃官司,甚至敗訴,搞個灰頭土臉,這有利于政府部門轉變思路,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長期的信息管制傳統(tǒng),決定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面實現,將要走過一段很長的探索之路。而政府信息公開敗訴第一案,是在這種探索中邁出的重要一步。希望能夠以此案為契機,加快形成公眾、政府部門、司法系統(tǒng)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信息公開聯動格局,為進一步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動陽光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設創(chuàng)造更加優(yōu)越的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