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以來,各地陸續(xù)出現(xiàn)了公民依法向政府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既“將”了政府一“軍”,同時申請者自己也遭遇種種尷尬的案例。據(jù)11月17日《人民日報》報道,遼寧沈陽市民、律師溫洪祥最近向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政務公開辦等部門提出申請,要求沈陽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qū)縣(市)政府公開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單位事業(yè)性經(jīng)營收入等財務賬目,以及政府各部門年度財務審計結(jié)果。消息一出,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溫洪祥畢竟是律師,他依據(jù)《條例》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具有無可挑剔的專業(yè)水平,所以,盡管他的申請實際上是要求沈陽市60個政府部門將所有花銷全部向社會公開,顯而易見具有很大的“殺傷力”,沈陽市政務公開辦公室還是“硬著頭皮”接受了他的申請,而且有關負責人承認,“從目前審定的情況看,該申請符合《條例》規(guī)定”。但是,該負責人又明確表示,“政府部門財務信息又極其敏感,(公開)難度極大,這個公開可能不會一蹴而就,結(jié)果可能不會太樂觀?!边@番話端的是意味深長,可以說將當前不少地方政府在信息公開方面的被動與尷尬暴露無遺。

  溫洪祥要求政府公開財務信息符合《條例》的規(guī)定,政府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同時,政府部門的財務信息又“極其敏感”,公開“難度極大”,這就形成了一個內(nèi)在的、深刻的矛盾。沈陽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稱“公開可能不會一蹴而就,結(jié)果可能不會太樂觀”,差不多就是在為政府部門可能采取“拖延戰(zhàn)術”或拒絕信息公開埋下伏筆了。用不著進行特別的說明,人們都知道政府部門的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人員工資、福利、財政撥入資金、下級單位上繳資金、其他單位贊助款、事業(yè)性經(jīng)營收入等財務信息為什么“極其敏感”,公開“難度極大”;用不著加以特別的引導,人們也能大致想象得到,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的公款吃喝費、公款旅游費、公車消費、福利補貼等花銷會是一本什么樣的“糊涂賬”。從客觀上看,一些政府部門的財務管理嚴重混亂失范,不具有公開的技術條件,從主觀上看,一些政府部門的財務信息含有大量“見不得人”的內(nèi)容,一旦公開勢必引發(fā)劇烈“地震”。在這種情況下,公民要求政府部門全方位公開財務信息,難度之“極大”也就不足為奇了,政府部門如果以種種理由拒絕公開,也就在人們的意料之中了。

  政府部門會以什么樣的理由拒絕信息公開?11月12日《人民日報》刊發(fā)報道,披露了《條例》實施后發(fā)生在湖南、廣東、北京等地的幾起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遭拒案件,其中政府最拿手的有兩個擋箭牌:一個是說公民申請公開的內(nèi)容屬于“國家機密”,按規(guī)定不得公開;另一個是說公民申請公開的內(nèi)容“不存在”,于是無從公開。當政府部門舉起第一個擋箭牌的時候,他們說自己無須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如果舉證就泄露了“國家機密”;當他們舉起第二個擋箭牌的時候,他們?nèi)匀徽f自己無須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民堅持申請,那么公民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申請公開的信息存在,但這對提出申請的公民而言,豈不是一個“第22條軍規(guī)”(如果一個軍人是瘋子,可以申請停止飛行;但如果一個軍人能夠提出這樣的申請,又說明他不是瘋子)那樣的荒唐悖論……

  無論如何,政府信息公開是民主政治的大勢所趨,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政府必須公開的信息是大多數(shù),可以不公開的信息只是極少數(shù),所以,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理由,必將遠遠多于政府拒絕公開的理由,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速度,也必將遠遠高于政府拒絕公開的速度。當一個地方的政府部門越來越難以找到拒絕信息公開的理由的時候,似乎可以說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了可喜的進步。從這個意義上講,沈陽市政府這次會不會拒絕公開60個政府部門的財務信息,如果拒絕,又會以什么樣的理由拒絕(他們總不能說政府財務信息是“國家機密”或“不存在”吧),就給人們留下了一個饒有趣味而又必將富于啟迪的懸念。  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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