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蓬溪縣青年鄧永固在網(wǎng)上用真名發(fā)布帖子,稱“高升鄉(xiāng)在退耕還林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并稱遂寧市、蓬溪縣及縣林業(yè)局有關領導是“敗類”。去年10月17日,鄧永固因涉嫌誹謗罪被蓬溪縣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縣檢察院正式向蓬溪縣法院提起公訴。昨日上午,蓬溪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鄧永固涉嫌誹謗罪一案。

青年網(wǎng)上發(fā)帖稱領導是敗類被刑拘受審

  被告出庭受審笑言“我沒罪”

  昨日上午8時50分,蓬溪縣法院某審判廳座無虛席。9時許,一個穿著囚衣、戴著眼鏡的年輕人被押上審判席。“他就是在網(wǎng)上發(fā)舉報帖的鄧永固,他已被關押了半年!為了辦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出動了。”知情人說。鄧永固剛進入法庭時,看了一眼旁聽席上的人微微一笑,還舉手打招呼:“我沒罪!我沒犯什么罪!”

  鄧永固今年34歲,是蓬溪縣高升鄉(xiāng)農(nóng)業(y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誹謗罪被蓬溪縣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縣檢察院批準逮捕。12月14日,蓬溪縣公安局將鄧永固涉嫌誹謗罪一案移送蓬溪縣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人指控構成誹謗罪

  鄧永固被關進大牢、被送上審判席,是他在網(wǎng)上發(fā)布的一篇帖子給他惹的禍。

  在法庭上,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說,2007年6月6日,鄧永固在其博客中,發(fā)布了一篇名為《鐵證舉報遂寧×××的腐敗》的帖子,在沒有任何組織對何某、朱某、曾某、張某等4位領導干部作出違法違紀結論的情況下,鄧永固稱4人是“敗類”,并將4人的姓名、手機號碼在網(wǎng)絡上公布,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鄧永固故意捏造事實,在網(wǎng)絡上對他人進行誹謗,損害了他人的人格、聲譽,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應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鄧永固在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電話、電子信箱。

  焦點之一:程序是否違法

  在庭上,國家公訴機關同鄧永固的辯護律師鄭其銀展開唇槍舌劍。鄭其銀以此案辦案程序違法、鄧永固不具備構成誹謗罪的要件為由,為鄧永固作無罪辯護。“辦案程序是否違法”成為雙方爭論的第一個焦點。

  鄭其銀認為,犯誹謗罪是自訴案子,不應該成為國家公訴案件。自訴案子即“告訴的才處理”,被害人告發(fā)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鄧永固涉嫌誹謗的案子怎么成為公訴案件了?怎么能動用國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

  公訴機關表示,辯方斷章取義,我國刑法規(guī)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對此,鄭其銀認為,鄧永固帖子措辭盡管有些偏頗,但根本沒有嚴重危害蓬溪的社會秩序,更沒有危害國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張某如認為被鄧誹謗,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訴,公訴機關不該介入。

  焦點之二:是否構成誹謗罪要件

  鄧永固的帖子是否構成誹謗罪的要件,成為雙方爭論的第二個焦點。

  公訴機關表示,沒有任何組織對何某、朱某、曾某、張某等4位領導干部作出違法違紀結論,然而鄧發(fā)帖稱何某、朱某、曾某、張某是“敗類”,并將4人的姓名、手機號碼在網(wǎng)絡上公布,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損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張某的個人名譽,給何等4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

  鄭其銀認為,誹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鄧的帖子只是舉報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只是針對他們的“官格”,并沒有侵犯他們的人格尊嚴。并且,公訴機關也沒有證據(jù)證明鄧公布他們的姓名、手機號碼給他們究竟帶來什么損失。

  公訴機關表示,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鄧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說何等人是“敗類”。

  鄭其銀說,鄧在帖子中說何等人是“敗類”,這只是網(wǎng)民偏激“評價”,不能視為捏造事實。“不能用偏激的話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法庭經(jīng)過調(diào)查、質(zhì)證、辯論后,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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