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國家秘密?
——保密法應與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通盤考慮
■信息公開法是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基本法,信息公開是法治政府的常態(tài),保密法只不過是服從于保障公民信息自由和知情權的一個具體的、只約束國家特定人員的內部規(guī)則
■如果政府可以任意將某一信息定為國家秘密,并且這種定密不受到有效的監(jiān)督、救濟,公眾的知情權必將成為一句空話
保密法(修訂草案)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該法涉及到公民的信息自由權、知情權和政府信息公開等諸多公民基本權利,諸多問題需要明辨。
保密法修改應通盤考慮
保密法必須與信息公開法的立法通盤考慮,而且保密法的原則應服從于信息公開法。信息自由與公民的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權和知情權,很多國家都制定了信息自由的有關法律。為了保障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的公民知情權,建設法治和透明政府,我國也在2008年頒布了信息公開條例。信息公開法本應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只是由于經驗不夠成熟才暫時作為行政法規(guī)頒布。
近年來,很多公民就信息公開向政府提出的知情訴求都遭遇了保密法的阻隔。如北大法學院三教授向北京市發(fā)改委、交通委申請,要求公開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總數和資金流向被拒絕。甚至有的公民連自己經租房的房產信息,都被有關部門以同樣理由拒絕提供。
公眾期望通過修改保密法,進一步保障和擴大公民信息自由。但目前的修改草案并未改變該法一直奉行的“無事不秘密”、以保密為原則的宗旨。如果按現行修改草案通過,公民的知情權和信息公開將繼續(xù)遭遇困境。
外國的一些做法可供參考。美國國會沒有制定專門的保密法,但有信息自由法和陽光法案保證公民獲得信息的自由。保密完全是國家機關自我約束的規(guī)則,它管不了公民和其他非政府組織。只有由總統令規(guī)定要保密的信息才能保密,其保密范圍非常有限。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作為憲法文本之一的出版自由法。1990年代又制定了表達自由法作為對出版自由法的補充。瑞典也有保密法,但該法的出發(fā)點是保護公眾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詳盡規(guī)定保密信息的范圍,限制行政機關在保密問題上的自由裁量權,是對出版自由與信息公開憲法制定的保障。
所以,我國保密法修改應與信息公開法的精神通盤考慮,保密法應服從于信息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原則:以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以政府保密信息為例外。信息公開法是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基本法,信息公開是法治政府的常態(tài),保密法只不過是服從于保障公民信息自由和知情權的一個具體的、只約束國家特定人員的內部規(guī)則。
